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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交易规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为维护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正常良好交易秩序,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实现交易双方共赢目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生产企业GMP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交易规则,适用于本网站所有交易会员,申请会员即表示自动认可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是指所有医药相关的生产及批发企业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进行批发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会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是基于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有权对会员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严格据此认定依规执行处理。

第四条 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有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但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对会员的处理不包含免除会员应尽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会员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上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及其关联会员所签订、达成的各项协议。

第六条 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若会员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申请并停止使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的相关服务,自发布之日起会员继续使用本网站相关服务的,则视为接受修改变更后的规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七条 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是指湖北物行易购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第三方B2B药品交易服务平台,指所有医药相关的生产及批发企业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进行批发交易的行为。域名为wuxyg.com。

第八条 会员:是指接受本规则,自愿申请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各项服务,并完成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审核等会员注册流程的,具有合法资质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药企业和卫生医疗机构等。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会员名。

第九条 绑定:指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的会员通过第三方货款监管的银行与其会员账户一一对应。

第十条 商品销售数量:指供应商会员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上发布及在线销售的商品数量总和。

第十一条 限制发布商品:指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禁止其会员发布商品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限制发送站内信息:指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禁止其会员发送站内信息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限制社区功能:指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禁止其会员使用论坛等社区类服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限制采购:指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禁止其会员购买商品的行为。

第十五条 限制使用:指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禁止其会员使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关闭商家店铺:指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删除其会员的商家店铺,商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下线,禁止发布商品,并禁止创建商家店铺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示警告:指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在其会员的商家店铺页面、商品页面、物行医购医药商城页面,对其正在被执行的处罚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十八条 查封账户:指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暂停、禁止违规会员使用其账户登录、使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的行为。

第十九条 成交:指会员之间根据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相关流程签订交易合同,采购商成功付款到第三方货款监管银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下线:指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撤销其会员发布的商品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免费送货:指供应商会员承担发运所售商品到采购商所在地运输点的运费,如火车站、货运站、物流点、邮局等,不包含运输点到采购商单位地点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信息服务费:指会员缴纳浏览与发布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有偿信息的费用。如交易网所有商品交易价格汇总查询、产品招商、代理、供应、求购、展会、招聘、资讯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费:指供应商会员缴纳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销售商品的平台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增值服务费:特指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为会员提供拆零配送服务的费用,帮助会员开展网络推广服务,提供企业、商品及其价格优先排名服务。

第二十六条 质量(含服务)保证金:是指供应商会员为保证其商品质量、履行供应商义务及遵守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相关服务协议与本规则而缴纳的保证金。

 

第三章 交易

第二十七条 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会员名、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商家店铺名或域名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物行医购医药商城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会员注册后,其会员资质未经审核不得私自修改。

第二十九条 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有权收回未通过第三方货款监管银行实名认证、连续三个月未登录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未开展任何交易与信息服务的会员账号。

第三十条 无论任何原因,当终止会员资格时,有未完结的交易或投诉举报等遗留问题,如有缴纳保证金的不得申请退回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质量(含服务)保证金的补充与退还:

1、如有收取供应商保证金的,当会员因商品质量、违规行为需赔偿或被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处罚时,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有权从供应商货款或质量(含服务)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对于在保证金中扣除的,供应商会员应在48小时内缴纳补充保证金不足部分,逾期未交纳者,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2、在无其它遗留问题的情况下,当供应商会员终止会员资格一个月内,物行医购医药商城退还剩余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会员商品的发布数量和商品可能受到以下限制:

1、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有权根据供应商会员级别限制商品发布与交易商品数量,有权根据所经营的类目、评价分值、投诉次数调整或终止其商品发布与交易。

2、原则上新上线商品数量不少于一件。

第三十三条 “商品如实描述”是供应商会员的基本义务,指供应商会员在商品描述页面、商家店铺页面、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网页等所有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并不得违反《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对信息中出现敏感词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有权予以屏蔽。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会员应保证其销售的商品在有效期内的质量,并承担法定机构认定的商品质量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在第三方货款监管的银行结算后十五天内可以进行评价。评价包括“服务态度”、“产品质量”“交货速度”等。

第三十六条 成人避孕用品、计生用品类商品仅允许出售成人用品,且露点、纱状、网状、镂空的情趣内衣、成人用具商品中的敏感部位均须采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指定的遮盖物进行修饰。

第三十七条 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商家店铺,指由特定企业供应商会员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中建立的专用出售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医药生产厂家店铺称为:超级旗舰店;医药批发企业店铺称为:批发卖场;医药零售企业店铺称为:旗舰店。

第三十八条 会员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商家店铺开展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交易超时规则

第三十九条 交易超时规则是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系统设置的默认条件,采购商或供应商出现违反超时规则的,按《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交易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自采购商提交订单之日起24小时,采供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未签订合同的,系统自动撤销该订单。订单状态显示为“订单无效”。

第四十一条 自采供双方会员签订合同起24小时,采购商未预付款,系统自动撤销该合同与订单。订单状态显示为“合同无效”。

第四十二条 采购商在供应商发出商品前,可申请退款。自采购商申请退款起3×24小时,供应商仍未确认发货,系统自动终止该笔订单的交易,并通知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合作银行退款给采购商。订单状态显示为“订单终止”。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只发了部分商品,采购商可申请未发货部分的商品退款。自采购商申请退款起3×24小时,供应商仍未确认发货,系统自动终止未发货商品继续执行,并通知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合作银行将未发货部分货款退给采购商。

第四十四条 自供应商发货之日起15×24小时(特殊情况下,采购商和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客服可以延长收货确认时间),采购商未收货确认的且未提出异议的,系统自动视为采购商已经收到商品。发货单状态显示为“已收货确认”。

如物流信息已确认商品到达物流目的地,采购商2×24小时未系统收货确认的,系统自动视为采购商已经收到商品,发货单状态显示为“已收货确认”。

第四十五条 采购商收货确认商品起3×24小时,采购商未系统验收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系统默认采购商对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均无异议。发货单状态显示为“验收无误”。

第四十六条 自采购商发起退款申请之日起3×24小时,供应商未处理退款申请,系统默认双方已按采购商申请自动达成退款协议,退款单状态显示“待退款”。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拒绝退款申请起5×24小时,采购商未处理的,系统默认采购商同意供应商拒绝退款申请,退款单状态显示“退款申请无效”。

第四十八条 采供双方达成退款协议起3×24小时,系统通知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合作银行将退款支付给采购商。退款成功后,退款单的状态显示为“退款成功”。

第四十九条 自采购商发起退货申请之日起5×24小时,供应商未处理退货申请,系统默认双方已按采购商申请自动达成退货协议,退货单状态显示“待退货”。

第五十条 如果供应商不同意退货、退款申请,采购商可提出异议。对于异议,退货单状态显示“等待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处理”。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应在5×24小时内进行处理。处理的结果为最终的结果。对于处理的结果以邮件或者短信的形式发给供应商和采购商。申请单状态显示“异议处理完成”,根据处理结果3×24小时内通知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合作银行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供应商或采购商。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拒绝退货申请起7×24小时,采购商未处理的,系统默认采购商同意供应商的“拒绝退货申请”,退货单状态显示“申请无效”。

第五十二条 如供应商同意退货申请起7×24小时,采购商未填写物流、退货原因等信息确认退货,退货申请取消。退货单状态显示“申请失效”。

第五十三条 供应商确认收到退货,退货单状态显示“已收货确认”。

如采购商退货之日起30×24小时,供应商未收货确认的且未提出异议的,系统自动视为供应商已经收到商品。退货单状态显示为“已退货确认”。

如物流信息已确认商品到达物流目的地,供应商3×24小时未系统收货确认的,系统自动视为供应商已经收到商品,退货单状态显示为“已收货确认”。

第五十四条 供应商收货确认商品起7×24小时,供应商未系统验收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系统默认采购商对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均无异议。退货单状态显示为“验收无误”。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验收商品无误起3×24小时,系统通知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合作银行将验收无误的商品款项支付给采购商。付款成功后,退货单的状态显示为“货款已退回”。

第五十六条 退货异议处理规则按采购异议处理规则相应处理。

 

第五章 网上支付

第五十七条 当交易双方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交易中,遵循《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交易规则》。

 

第六章 交易行为处理

第五十八条 供应商会员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有权清退:

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向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提供伪造、变造的供应商会员资质或商品资料;

三、商品半年内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上无销售记录的;

四、在交易过程中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如有触犯刑法的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五、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严重违反《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商家管理条例》的。

第五十九条 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根据供应商会员的评分、退款率及投诉纠纷率等,对低于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指定标准的供应商会员限制参加交易活动。

第六十条 卖家会员应遵守并严格履行与采购会员之间的约定。除定制、预售及适用特定运送方式的商品外,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卖家会员在采购会员付款后表示缺货或未发货,需向采购会员赔偿订单未交易金额部分的百分之五且不超过壹万元。

第六十一条 卖家会员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各要素应真实合理,且应与商品本身相符。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卖家会员给予全网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

一、刻意规避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对商品设置规则的;

二、商品名称、规格、件装量、图片、价格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的;

三、使用本系统平台时,未按照核定的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用于其他目的,或以转租、转让、转售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约定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会员违规行为,是指违反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交易规则,涉嫌损害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及其它会员的正当权益,或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有权做出纠正、强行终止其行为和采取相应处罚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会员违规行为的纠正,是指:

一、发布违规、虚假信息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对会员所发布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

二、盗用他人账户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收回被盗账户并使原所有人可以通过账户申诉流程重新取回账户;

三、骗取他人财物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对用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

四、滥发信息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删除会员所滥发的商品或信息,相同批号商品或信息只展示一次;

五、交易中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商户评分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删除会员产生的虚假商户评分以及其两倍数量的商户评分;交易中通过不正当方式虚假交易提高商品;

六、描述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商品,或导致采购会员无法正常采购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删除该描述不符的商品;

七、违背承诺的,卖家会员须偿还延迟发货所规定的赔偿款项,并继续履行如实描述义务或会员保障服务规定的赔付、退货、换货、售后服务;

八、卖家会员未按规定时间、实际交易价款向采购会员提供发票;

九、恶意评价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删除该条违规评价;

十、不当注册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查封使用软件、程序方式大批量注册而成的账户;

十一、未依法更新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信息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六十四条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除严重违规行为外的或一年内违规次数达五次以下的违规行为。

若会员因信息不符、泄露他人隐私、恶意评价或商品上线不卖的,则在随后处罚中将对其增加限制采购会员行为和罚款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严重破坏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经营秩序,并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达五次时按严重违规行为处理。

一、会员严重违规且情节一般的处以网页信息与商品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布信息及公示警告七天的处罚;

二、会员严重违规且情节严重的处以网页信息删除、商品下线、关闭商家店铺、限制发布信息与新商品上线及公示警告十四天的处罚;

三、会员严重违规且情节恶劣的,处以查封账户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被执行处罚的会员,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所受处罚期间届满且通过永玲麟医药商城审核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六十七条 发布违规信息与商品,是指会员发布以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商品或信息的行为:

一、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

二、粉末、液态女性催情类商品;

三、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四、国家保护并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五、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六、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过期、失效、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第六十八条 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物行医购医药商城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违规行为处罚。

第六十九条 盗用他人账户,是指盗用他人物行医购医药商城账户或第三方货款监管的银行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盗用他人账户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给予严重违规行为处罚。

第七十条 骗取他人财物,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给予严重违规行为处罚。

第七十一条 扰乱市场秩序,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刻意规避物行医购医药商城规则或市场管控措施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给予严重违规行为处罚。

第七十二条 不正当谋利,是指会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

一、会员向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工作人员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二、会员系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工作人员或其关联人士,且该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工作人员未进行如实申报;

三、会员通过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会员不正当谋利的,无论是否获得利益,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给予严重违规行为处罚。第七十三条 滥发信息,是指会员未按本规则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采购会员高效购物权益的行为。滥发信息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罚。

一、重复内容信息在同一时间段多次发布的、同批号商品发布数量超过限制的;

二、发布情感故事、外网购物链接等非实际交易信息;

三、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商家店铺内发布非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商家店铺购物链接、联系方式、实体店信息、银行账号及个人第三方货款监管的银行账户;

四、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商品标题中包含非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指定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明示、暗示具有治疗、保健功效或者某种营养素功能的食品,或者以个体经验进行宣传的食品;

六、炒作论坛人气、炒作网站人气商品或信息;

七、在禁止发布商品信息的栏目发布广告信息的;

八、发布或销售效期低于六个月商品的。

九、商品信息中缺少标题、说明书、实物图片;

十、商品标题、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

十一、商品标题等信息不实或者与本商品无关的;

十二、使用虚假的评分;

十三、商品与所发布的类目或属性不符的。

第七十四条 延迟发货,是指除定制、预售及适用特定运送方式的商品外,卖家会员在采购会员付款前未明确表示缺货或信息显示有足够库存的情况下,实际未在2×24小时内完成发货的,妨害采购会员高效购物权益的行为,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卖家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发货的,每次按物行医购医药商城规定处罚,卖家会员的发货时间,以系统发货信息记录的时间为准。

第七十五条 描述不符,是指采购会员收到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卖家会员对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件装量、价格、商品批号、有效期等描述不相符,妨害采购会员商品满意权益的行为。

卖家会员对商品信息的描述与采购会员收到的商品不符,或导致采购会员无法正常使用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背承诺,是指卖家会员未按照承诺向采购会员提供以下服务,妨害采购会员权益的行为:

一、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判定卖家会员确实应该承担退货、退款等保障责任,但卖家会员拒绝承担的;

二、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判定卖家会员确实应该承担退货、商品质量赔款等保障责任,但卖家会员拒绝承担的;

三、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卖家会员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发票的;

四、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卖家会员与采购会员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外进行交易的;

五、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卖家会员,未按照网站要求提供服务的;

六、卖家会员拒绝按照采购会员选购的商品价格或送货服务的。

第七十七条 采购会员提交商品订单后,拒不预付货款或不按其最终出价购买商品,妨害卖家会员权益的,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十八条 恶意评价,是指采购会员、卖家会员等评价人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行为。评价人恶意评价的,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十九条 恶意骚扰,是指卖家会员在交易中或交易后采取恶劣手段骚扰采购会员,妨害采购会员权益的行为。卖家会员恶意骚扰的,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十条 不当注册,是指会员通过软件、程序、挂靠等方式,大批量注册物行医购医药商城账户,妨害物行医购医药商城运营秩序的行为。会员不当注册的,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十一条 会员未在物行医购医药商城规定的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内公开或及时更新其营业执照等资质信息的,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十二条 卖家会员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其它会员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同一权利人在三天内对同一卖家会员的投诉视为一次投诉。

第八十四条 投诉处罚标准:对于会员违约或其它可证明属实的被投诉情况,由该会员承担投诉方、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的经济损失,同时受到物行医购医药商城的处罚,处罚最低标准不低于:年度(前后时间12个月内),会员被投诉一次罚款200元,二次罚款300元,三次以上每次罚款500元;每年投诉超过5次,罚款后,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十五条 若采购会员发起的正常退款申请在三天后尚未得到供应商回复的,采购会员可要求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介入。

第八十六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通过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会员、权利人的投诉或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排查发现与认定。

第八十七条 对违规行为的投诉,除滥发信息、虚假交易、不当注册、发布违禁信息、盗用他人账户、泄露他人信息可随时提交投诉外,其余须在提交订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对延迟发货、违背承诺及恶意评价的违规行为,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三天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证据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对其余违规行为的判断与处理,物行医购医药商城在收到投诉后立即进行。

第八十九条 卖家会员自行做出的承诺或说明与本规则及《物行医购医药商城服务协议》相悖的,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不予采信。除证据有误或判断错误的情形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不中止、不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九十一条 无论会员是否认真阅读了本规则,会员注册成功则本规则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二条 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交易记录的保存期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但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仅保证在追索期内提供所有交易记录的相关信息,并对跨追索期的投诉不予以受理。

第九十三条 物行医购医药商城会员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则。